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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訂於115年9月16日(星期三)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,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。造成不便,敬請見諒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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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除字第 1463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13 年 10 月 08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(票據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3年度除字第1463號
聲  請  人  鼎崎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  王月英 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    主  文
如附件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    理  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678號公示催告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3年8月21日屆滿,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、第87條第1項規定,判決如主文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0  月  8 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民事第五庭    法 官 林修平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0  月  8 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書記官  宇美璇

附件:發票人為財團法人台北市景福宮,付款人為安泰商業銀行農安分行,發票日為113年2月23日,票面金額為新臺幣14,175元,支票號碼為CB0000000之支票1張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