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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除字第 1478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(票據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3年度除字第1478號
聲  請  人  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  翁肇喜
代  理  人  趙苡辰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  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791號公示催告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3年9月9日屆滿,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0  月  15  日
        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 陳智暉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0  月  15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簡辰峰
                  
附表:                  113年度除字第1478號
編號
發票人
付款人
發票日
票面金額(新臺幣)
支票號碼
001
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翁肇喜
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世貿分行
112年10月26日
15,733元
AA0878609