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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除字第 1540 號民事判決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540號
代 理 人 蔡志鴻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理 由 一、 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887號 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,已於民國113年9月18日屆滿,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蕭涵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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說明:
- :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。
- :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/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