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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除字第 1544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13 年 10 月 08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3年度除字第1544號
聲  請  人  林許秀琴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  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聲請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992號公示催告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3年9月30日屆滿,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0  月  8   日
         民事第八庭  法 官 宣玉華
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0  月  8 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怡秀
         
附表:
113年度除字第1544號
編號
發行公司
受益憑證名稱
受益憑證號碼
張數
單位數
001
第一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
雙福證券投資信託基金
03-D0-00-0000000
1
5895.0