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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除字第 155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13 年 02 月 01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(股票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3年度除字第155號
聲  請  人  李慧美 
代  理  人  張仟芳 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股票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    主 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聲請人負擔。
    理  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440號公示催告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2年12月21日屆滿,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 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民事第一庭    法 官 李桂英
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 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 書記官 劉士筠
附表: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113年度除字第155號
編號
發行公司
股票號碼
張數
股數
001
萬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85NX-0000000-0
1
800
002
萬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86NX-0000000-0
1
40
003
萬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87NX-0000000-0
1
42
004
萬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88NX-0000000-0
1
46
005
萬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89NX-0000000-0
1
31