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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除字第 1595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13 年 11 月 01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(票據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3年度除字第1595號
聲  請  人 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  林衍茂  
訴訟代理人  黃浚祥  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  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925號公示催告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3年10月4日屆滿,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1  月   1  日
         民事第六庭  法 官 劉宇霖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1  月   1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洪仕萱
附表:
編號
發票人
受款人
發票日
期日
金額
(新臺幣)
付款地
1
中州紡織股份有限公司、成康實業有限公司
中國農民銀行份有限公司
民國66年6月10日
未記載
1,589,160元
中國農民銀行
營業部
2
中州紡織股份有限公司、成康實業有限公司
中國農民銀行份有限公司
66年7月11日
未記載
3,751,180元
中國農民銀行
營業部
3
中州紡織股份有限公司、成康實業有限公司
中國農民銀行份有限公司
66年8月10日
未記載
1,381,810元
中國農民銀行
營業部
:中國農民銀行份有限公司於95年5月1日與聲請人合併後,以聲請人為存續公司