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3年度除字第1651號
兼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理 由
一、
上開證券,經本院於民國113 年6 月27日以113 年度司催字
第1069號
公示催告。所定申報權利
期間,已於113 年10月11日屆滿(113 年10月10日為雙十節國定假日,故以次日即同年月11日為末日代之),
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、第549 條之1 前段,判決如
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娟呈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