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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除字第 1674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(票據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3年度除字第1674號
聲  請  人  成發行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  蔡明宏  
代  理  人  陳秀華  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  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聲請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13 年度司催字第658 號公示催告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3 年9 月9 日屆滿,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10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鈺純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11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李心怡
附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13年度除字第1674號
編號
  發票人
  付款人
 發票日
票面金額(新臺幣)
支票號碼
 1
成發行有限公司
蔡明宏
華南商業銀行南松山分行
113年5月5日
132,300元
SD6124514