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除字第 1727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(股票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3年度除字第1727號
聲  請  人  陳金榮  
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  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聲請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128號公示催告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3年10月15日屆滿,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1  月  25  日
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 法 官 蕭涵勻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1  月  25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立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