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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除字第 1771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(股票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3年度除字第1771號
聲  請  人  黃少雪  
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股票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  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236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3年11月6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、第87條第1項規定,判決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1  月  29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五庭  法 官 林修平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1  月  29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宇美璇

附表:                 
編號
發行公司
股票號碼
張數
股數
001
慧友電子股份有限公司
088ND0013165-2
1
1000
002
慧友電子股份有限公司
088ND0013166-4
1
1000