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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除字第 1774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(股票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3年度除字第1774號
聲  請  人  恒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  張景新  
訴訟代理人  江秀珍  
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股票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  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聲請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如附表所示之證券,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285號公示催告,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1月6日屆滿,今無人申報權利,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,與法相符,應予准許。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31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林志洋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31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香伶