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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除字第 178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4 年 02 月 06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(股票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3年度除字第1781號
聲  請  人  張元祥  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股票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  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聲請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927號公示催告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4年2月4日屆滿,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 2  月   6  日
         民事第八庭  法 官 姚水文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      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2   月  6 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吳華瑋
附表:
編號
發行公司
股票號碼
張數
股數
001
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
86NX2316287
1
872