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除字第 184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13 年 02 月 26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(票據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3年度除字第184號
聲  請  人  洪珮寧 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    主 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聲請人負擔。
    理  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314號公示催告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3年1月15日屆滿(因113年1月14日為假日,依民法第122條規定順延至同年月15日),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 2  月  26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民事第九庭    法 官    莊仁杰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 2   月  26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書記官    張月姝
         
附表:
113年度除字第184號
編號
發票人
付款人
發票日
票面金額(新臺幣)
支票號碼
001
陳振文
華泰商業銀行古亭分行
112年9月30日
31,540元
AC0000000