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除字第 1850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(股票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3年度除字第1850號
聲  請  人  沈光昱(即沈海川之繼承人)
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股票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  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查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162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3年11月18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又聲請人雖於期間屆滿當日即行聲請,惟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但書規定,其聲請亦有效力,應予准許,附此敘明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,判決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20  日
 
         民事第六庭  法 官 石珉千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        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23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楊婉渝
         
附表:                  113年度除字第1850號
編號
發行公司
股票號碼
張數
股數
001
新陸開發股份有限公司
88ND0000000-0
1
1000
002
新陸開發股份有限公司
88ND0000000-0
1
1000
003
新陸開發股份有限公司
88ND0000000-0
1
1000
004
新陸開發股份有限公司
88ND0000000-0
1
1000
005
新陸開發股份有限公司
88ND0000000-0
1
1000
006
新陸開發股份有限公司
88NX0000000-0
1
89
007
新陸開發股份有限公司
88NX0000000-0
1
318