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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除字第 1853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(股票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3年度除字第1853號
聲  請  人  張林秀梅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股票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  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聲請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如附表所示之證券,前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078號公示催告在案,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113年10月10日屆滿,今無人申報權利,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,與法相符,應予准許。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25  日
        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蕭如儀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      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25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劉茵綺
附表:               113年度除字第1853號
編號
發行公司
股票號碼
張數
股數
001
國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082ND0322653-1
1
1000
002
國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082ND0322654-3
1
1000
003
國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082NX0056348-5
1
882