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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除字第 1856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13 年 12 月 05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(票據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3年度除字第1856號
聲  請  人 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  熊明河  
代  理  人  陳俞璇  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  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聲請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如附表所示之證券,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263號民事裁定公示催告,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1月8日屆滿,今無人申報權利,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,與法相符,應予准許。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5   日
         民事第六庭  法 官 林春鈴
附表:

編號
發票人
付款人
發票日
票面金額
(新臺幣)
支票號碼
1
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熊明河
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仁愛分行
113年5月14日
3,240元
00139377
本判決不得上訴
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5 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廖昱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