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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除字第 187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13 年 04 月 17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(股票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3年度除字第187號
聲  請  人  黃陳圳 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股票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    主 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聲請人負擔。
    理  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745號公示催告
二、於一定期日期間內,應為意思表示或給付者,其期日或其期間之末日,為星期日、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,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,民法第122條定有明文。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因原末日即民國113年1月13日逢假日,順延至同年1月15日屆滿,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4   月  17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民事第九庭法 官 曾育祺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4   月  17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書記官  林祐均
附表: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113年度除字第187號
編號
發行公司
股票號碼
張數
股數
001
叡揚資訊股份有限公司
086ND0000000-0
1
1000
002
叡揚資訊股份有限公司
088NX0000000-0
1
175
003
叡揚資訊股份有限公司
088NX0000000-0
1
531
004
叡揚資訊股份有限公司
089ND0000000-0
1
1000
005
叡揚資訊股份有限公司
089NX0000000-0
1
470
006
叡揚資訊股份有限公司
089NX0000000-0
1
628