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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除字第 1913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(股票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3年度除字第1913號
聲  請  人  吳典儒(即姜苑枝之繼承人)

代  理  人  林吳煥坤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股票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  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如附表所示之證券,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111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,且該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3年11月15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17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珮如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17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俊霖
附表:               113年度除字第1913號
編號
發行公司
股票號碼
張數
股數
1
益航股份有限公司
086-ND-0002621-5
1
1000