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3年度除字第1926號
聲 請 人 張人壽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(股票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理 由
一、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433號
公示催告。
二、
本件所定申報權利
期間,已於民國113年11月27日屆滿,
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筠諼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