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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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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除字第 1968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(股票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3年度除字第1968號
聲  請  人  東億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  陳胡雅香
代  理  人  蔡愛鳳  
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  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聲請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解散之公司,除因合併、分割、破產而解散外,應行清算;解散之公司,於清算範圍內,視為尚未解散;公司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者,準用前3條之規定,公司法第24條、第25條、第26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。又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,以董事為清算人;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時,不在此限;公司之清算人,在執行職務範圍內,為公司負責人,公司法第322條第1項、第8條第2項亦有明文。查聲請人經主管機關經濟部商業司(現為經濟部商業發展署)於民國92年11月27日為廢止登記,並經本院101年度司字第233號裁定選派陳胡雅香為聲請人之清算人等情,有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、本院101年度司字第233號裁定在卷可參,是聲請人以清算人陳胡雅香為其法定代理人核無不合,先予敘明。
二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404號公示催告
三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113年12月2日屆滿,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30  日
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 法 官 蕭涵勻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30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立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