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3年度除字第1968號
聲 請 人 東億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
代 理 人 蔡愛鳳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理 由
一、
按解散之公司,除因合併、分割、破產而解散外,應行清算;解散之公司,於清算範圍內,視為尚未解散;公司經中央
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者,
準用前3條之規定,公司法第24條、第25條、第26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。又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,以董事為
清算人;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時,不在此限;公司之清算人,在執行職務範圍內,為公司負責人,公司法第322條第1項、第8條第2項亦有明文。查聲請人經主管機關經濟部商業司(現為經濟部商業發展署)於民國92年11月27日為廢止登記,並經本院101年度司字第233號
裁定選派陳胡雅香為聲請人之清算人
等情,有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、本院101年度司字第233號裁定在卷
可參,是聲請人以清算人陳胡雅香為其
法定代理人,
核無不合,先予敘明。
二、
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404號
公示催告。
三、所定申報權利
期間,已於113年12月2日屆滿,
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蕭涵勻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