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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除字第 2004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(票據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3年度除字第2004號
聲  請  人  永慕企業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  陳冠卓  


訴訟代理人  陳鶯鶯  
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  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聲請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415號公示催告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3年12月5日屆滿,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26  日
         民事第六庭  法 官 劉宇霖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26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洪仕萱
附表:
發票人
付款人
發票日
票面金額
(新臺幣)
支票號碼
第一商業銀行
八德分行本行
第一商業銀
行八德分行
民國110年7月22日
230,000元
3425694