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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除字第 202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13 年 02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(股票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3年度除字第202號
聲  請  人  高錫鉦
代  理  人  田珍華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股票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    主 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聲請人負擔。
    理  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650號公示催告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3年1月2日屆滿,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9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民事第六庭    法 官 陳智暉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      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9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書記官  簡硯姝
附表: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113年度除字第202號
編號
發行公司
股票號碼
張數
股數
001
易緯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
94-ND-0000000~94-ND-0000000
26
26000