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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除字第 2028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14 年 01 月 20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(股票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3年度除字第2028號
聲  請  人  魏朝珍  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股票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  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565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3年12月6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 1  月  20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林詩瑜

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   月  20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黎諭
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
附表:              113年度除字第2028號
編號
發行公司
股票號碼
張數
股數
1
旭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093-ND-0010175-0
1
1000
2
旭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093-NX-0000208-7
1
125