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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除字第 2030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14 年 01 月 15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(股票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3年度除字第2030號
聲  請  人  張劍華(即陳國祺之繼承人)
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股票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  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456號公示催告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3年11月29日屆滿,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   月  15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九庭  法 官 林怡君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       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   月  15  日
                書記官 林昀潔
附表:                   
編號
發行公司
股票號碼
張數
股數
001
福邦證券股份有限公司
092ND9217449-5
1
1000
002
福邦證券股份有限公司
092ND9217450-1
1
1000
003
福邦證券股份有限公司
092ND9217451-3
1
1000
004
福邦證券股份有限公司
092ND9217452-5
1
1000
005
福邦證券股份有限公司
092ND9217453-7
1
1000
006
福邦證券股份有限公司
092ND9217454-9
1
1000
007
福邦證券股份有限公司
092NX9201046-0
1
999