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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除字第 205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13 年 02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(股票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3年度除字第205號
聲  請  人  林瑞敏 
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股票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    主 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聲請人負擔。
    理  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741號公示催告
二、於一定期日期間內,應為意思表示或給付者,其期日或其期間之末日,為星期日、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,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,民法第122條定有明文。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因原末日即民國113年1月13日逢假日,順延至同年1月15日屆滿,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 年  2  月  29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民事第七庭    法 官 許筑婷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9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 書記官 林政彬
附表: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113年度除字第205號
編號
發行公司
股票號碼
張數
股數
01
國賓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
71-ND-000000-0
1
1000