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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除字第 2060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14 年 01 月 23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(票據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3年度除字第2060號
聲  請  人  張婕琳  
上列聲請人因遺失支票,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1,000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如附表所示證券支票,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605號公示催告在案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3年12月11日屆滿,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前段,判決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   月  23  日
        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瓊華   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                 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   月  23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邱美嫆  
               
附表:(以下金額為新臺幣) 

發票人
付款人
發票日
票面金額
支票號碼
陸慈儀
瑞興商業銀行萬華分行
113年8月25日
78,510元
QK0962784