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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除字第 2079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14 年 01 月 14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(票據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3年度除字第2079號
聲  請  人  宏陞建設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  黃偉庭  
代  理  人  黃伶華  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  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查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539號公示催告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4年1月9日屆滿,今無人申報權利。又聲請人雖於期間屆滿前即行聲請,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但書規定,其聲請亦有效力,應予准許,附此敘明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,判決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   月  14  日
 
         民事第六庭  法 官 石珉千
         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 
         
附表:
113年度除字第2079號
編號
發票人
付款人
發票日
票面金額(新臺幣)
支票號碼
001
宏陞建設股份有限公司
合作金庫商業銀行館前分行
113年9月2日
2,500,000元
CP8751770