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3年度除字第2079號
聲 請 人 宏陞建設股份有限公司
代 理 人 黃伶華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理 由
一、查
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539號
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
期間,已於民國114年1月9日屆滿,
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又聲請人雖於期間屆滿前即行聲請,
惟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但書規定,其聲請亦有效力,應予准許,
附此敘明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石珉千