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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除字第 209 號民事判決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09號
聲 請 人 張銘洲
上列 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 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 ,因遺失,前經聲請本院以民國一一二年度司催字第一七八八號公示催告,並刊登本院公告網頁在案,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 ,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 無效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股票 ,經本院以民國一一二年度司催字第一七八八號公示催告在案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一一三年一月二十三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,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文慧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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說明:
: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。
: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/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