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3年度除字第216號
代 理 人 吳君鎰
上列
聲請人因遺失支票,聲請
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6日
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。
理 由
一、如附表所示之支票,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591號
公示催告在案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
期間,已於民國113年1月4日屆滿,
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前段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
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瓊華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