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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除字第 221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13 年 02 月 07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(股票)
 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3年度除字第221號
聲  請  人  劉家菁 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股票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    主 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聲請人負擔。
    理  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696號公示催告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3年1月17日屆滿,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7 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民事第七庭    法 官 林欣苑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      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7 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書記官  林思辰
附表: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113年度除字第221號
編號
發行公司
股票號碼
張數
股數
001
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080-ND-0000000-0
1
1000
002
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084-NX-0000000-0
1
100