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3年度除字第233號
兼 上 二人
代 理 人 陳鏗年(即陳汝梵之繼承人)
指定送達地址:高雄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00號0樓之0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(股票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理 由
一、
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664號
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
期間,已於民國113年1月23日屆滿,
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桂英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
附表:
附表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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