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除字第 246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13 年 02 月 22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(票據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3年度除字第246號
聲  請  人  徐文慧 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    主 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聲請人負擔。
    理  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於民國112 年9 月26日以112 年度司催字第1694號公示催告。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113 年1 月15日屆滿(因同年1 月13日、14日均為假日,故以次日為末日代之),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、第549 條之1 前段,判決如主文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2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民事第四庭    法 官  劉娟呈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        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    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2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書記官   李登寶
附表:

編號
發票人
付款人
發票日
票面金額
(新臺幣)
支票號碼
001
徐文慧
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南松山分行
111年2月11日
100,000元
0000000
002
徐文慧
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南松山分行
111年3月8日
500,000元
0000000