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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除字第 257 號民事判決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57號 聲 請 人 古敬有限公司
指定送達處所:臺中市○區○○○路0段00號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理 由 一、 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731號 公示催告。 二、 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3年2月9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又聲請人雖於期間屆滿前即行聲請,惟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但書規定,其聲請亦有效力,應予准許,附此敘明。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宇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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說明:
: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。
: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/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