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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除字第 257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13 年 02 月 22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(票據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3年度除字第257號
聲  請  人  古敬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  吳冠廷 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指定送達處所:臺中市○區○○○路0段00號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    主 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聲請人負擔。
    理  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731號公示催告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3年2月9日屆滿,今無人申報權利。又聲請人雖於期間屆滿前即行聲請,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但書規定,其聲請亦有效力,應予准許,附此敘明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2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民事第六庭    法 官 劉宇霖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2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書記官 洪仕萱
附表:
發票人
付款人
發票日
票面金額
(新臺幣)
支票號碼
朝星國際有限公司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忠孝分行
112年5月30日
1,674,076元
BM0000000