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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除字第 263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13 年 02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(股票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3年度除字第263號
聲  請  人  張碧椬(即王龍雄之繼承人)
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股票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    主 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聲請人負擔。
    理  由
一、如附表所示之證券,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718號公示催告在案。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月17日屆滿,今無人申報權利,故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,與法相符,應予准許。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9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民事第七庭    法 官 許筑婷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9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 書記官 林政彬
附表: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113年度除字263號
編號
發行公司
股票號碼
張數
股數
001
裕民航運股份有限公司
86NX0000000 0
1
750