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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除字第 311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13 年 02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
 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3年度除字第311號
聲  請  人  陳吉盛 
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    主 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聲請人負擔。
    理  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於民國112 年11月3 日以112 年度司催字第1930號公示催告。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113 年2 月16日屆滿,今無人申報權利,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。而聲請人於113 年2 月16日上午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時,雖附表所示股票之公示催告申報權利期間尚未屆滿(應至同年2 月16日23時59分止始期滿),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但書規定,其聲請亦有效力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、第549 條之1 前段,判決如主文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9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民事第四庭    法  官   劉娟呈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        
本判決不得上訴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9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書記官   李登寶 
附表:
編號
發行公司
受益憑證名稱
受益憑證號碼
張數
單位數
001
第一金證券投資
信託股份有限公司
萬得福證券投資信託基金
03-D0-00-0000000
1
1116.4