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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除字第 340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13 年 02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(股票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3年度除字第340號
聲  請  人  張林蘭(即張彥輝之繼承人)

代理人送達代收人 
            張欽鋒 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股票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    主 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聲請人負擔。
    理  由
一、如附表所示之證券,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902號裁定公示催告,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2月16日屆滿,今無人申報權利,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,與法相符,應予准許。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9  日
                民事第六庭    法 官 林春鈴

編號
發行公司
股票號碼
張數
股數
001
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88NX0000000-0
1
500
本判決不得上訴
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9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      書記官 廖昱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