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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除字第 394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13 年 03 月 20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(股票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3年度除字第394號
聲  請  人  陳重慶 
代  理  人  洪燈堯 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股票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    主 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聲請人負擔。
    理  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036號公示催告
二、於一定期日期間內,應為意思表示或給付者,其期日或其期間之末日,為星期日、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,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,民法第122條定有明文。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因原末日即民國113年2月28日逢假日,順延至同年2月29日屆滿,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3   月  20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民事第七庭    法 官 許筑婷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3   月   20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 書記官 林政彬
附表: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113年度除字394號
編號
發行公司
股票號碼
張數
股數
001
理隆纖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
87-NX-00000000-0
1
300