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3年度除字第411號
聲 請 人 全立達起重工程有限公司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
略以: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支票,經本院112年度司催字第1350號裁定
公示催告在案,並於民國112年8月29日經本院網站公告,
現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滿,無人主張權利,為此聲請除權判決等語。二、
按公示催告,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,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
,民事訴訟法第545
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。三、
經查,本院112年度司催字第1350號准為公示催告
裁定所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該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3個月內,而公示催告公告之發布日期為112年8月29日,是本件公示催告裁定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於112年11月29日即已屆滿,聲請人本應於113年2月29日前聲請為除權判決,但聲請人遲至113年3月1日方聲請為除權判決,已逾3個月之法定期間,其聲請自不合法,應予駁回。
四、
依民事訴訟法第547條、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9 日
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威帆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9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