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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除字第 413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13 年 03 月 18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(股票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3年度除字第413號
聲  請  人  吳奉穎 
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股票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    主 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    理  由
一、如附表所示之證券,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952號裁定公示催告,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2月16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,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,與法相符,應予准許。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3   月  18  日
                民事第六庭    法 官 林春鈴

編號
發行公司
股票號碼
張數
股數
001
愛爾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96-NY-9-5
1
2000
002
愛爾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104-NY-455-1
1
267
003
愛爾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104-NY-644-6
1
113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3   月  18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      書記官 廖昱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