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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除字第 521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13 年 04 月 15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(票據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3年度除字第521號
聲  請  人  奕禎都更推動服務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  陳志禎
訴訟代理人  陳祥偉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   
    主 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聲請人負擔。
    理  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973號公示催告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3年3月13日屆滿,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前段,判決如主文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4   月  15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民事第五庭    法 官 鄭佾瑩
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4   月  15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書記官 鄭汶晏   
         
附表: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113年度除字第521號
編號
發票人
付款人
發票日
票面金額(新臺幣)
支票號碼
備考
001
社團法人台北市公寓大廈社區服務協會
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八德分行
110年12月24日
16,920元
PA0000000