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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除字第 543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13 年 03 月 26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(票據)
 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3年度除字第543號
聲  請  人  台灣中國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基隆分公司

法定代理人  林聰敏 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    主  文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於民國112 年10月20日以112 年度司催字第1761號公示催告。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113 年1 月31日屆滿,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、第549 條之1 前段,判決如主文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3   月  26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民事第四庭    法 官   劉娟呈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        
本判決不得上訴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3   月  26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書記官    李登寶
附表:
編號
發票人
付款人
發票日
票面金額(新臺幣)
支票號碼
001
天濠國際有限公司
第一商業銀行松江分行
112年9月30日
44,883元
RA0000000