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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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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除字第 565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13 年 04 月 17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(票據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3年度除字第565號
聲  請  人  能率生技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  章孝祺 
代  理  人  吳美玲 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    主 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    理  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094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3年3月19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4   月  17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民事第六庭  法 官 蕭清清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4   月  17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書記官  林家鋐
         
附表: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113年度除字第565號
編號
發票人
付款人
發票日
(民國)
票面金額
(新臺幣)
支票號碼
001
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西松分公司  念珍詩
永豐商業銀行西松分行
111年11月29日
180,000元
0000000