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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除字第 742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13 年 04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(股票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3年度除字第742號
聲  請  人  廖宜城 
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股票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    主 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    理  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40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3年4月18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4   月  29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民事第一庭  法 官 吳佳薇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4   月  29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書記官 翁嘉偉      
         
附表: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113年度除字第742號
編號
發行公司
股票號碼
張數
股數
001
脫普聚益股份有限公司
91ND0000000
1
1000
002
脫普聚益股份有限公司
91NE0000000
1
10000
003
脫普聚益股份有限公司
91NE0000000
1
10000
004
脫普聚益股份有限公司
91NX0000000
1
215