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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除字第 771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13 年 05 月 30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(股票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113年度除字第771號
聲  請  人  張韻詩 

訴訟代理人  陳擷安 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股票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    主 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    理  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285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3年4月23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5   月  30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民事第四庭  法 官 林承歆
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5   月  30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書記官 何嘉倫
附表: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113年度除字第771號
編號
發行公司
股票號碼
面額
張數
股數
001
集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96-ND-00000000~96-ND-00000000
千股
50
50000