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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除字第 867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13 年 05 月 27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(票據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3年度除字第867號
聲  請  人  良賓汽車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  許宗寬 
代  理  人  許采蓁    住同上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    主 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聲請人負擔。
    理  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808號公示催告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3年2月29日屆滿,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規定,判決如主文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5   月  27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民事第六庭  法 官 余沛潔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        
本判決不得上訴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5   月  27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書記官  李云馨
附表:                    113年度除字第867號
編號
發票人
付款人
發票日
票面金額
(新臺幣)
支票編號
良賓汽車有限公司 許宗寬
玉山商業銀行民生分行
112年10月31日
32,270元
FA0000000