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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除字第 870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13 年 06 月 17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(票據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3年度除字第870號

聲  請  人  開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  羅尤呈

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票據無效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    主    文
開適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所簽發、發票日為民國一一三年一月九日、付款人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敦南分行、面額新臺幣貳拾貳萬元、票據號碼SS○○○○○○○號之支票壹紙無效。
訴訟費用聲請人負擔。
    事    實
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開適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所簽發、發票日為民國一一三年一月九日、付款人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敦南分行、面額新臺幣(下同)二十二萬元、票據號碼SS○○○○○○○號之支票一紙,因遺失,前經聲請鈞院以民國一一二年度司催字第二二八七號公示催告,並刊登鈞院公告網頁在案,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。
    理    由
一、查開適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所簽發、發票日為一一三年一月九日、付款人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敦南分行、面額二十二萬元、票據號碼SS○○○○○○○號之支票,經本院以一一二年度司催字第二二八七號公示催告在案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一一三年五月三日屆滿,今無人申報權利或提出原支票,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,判決如主文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6   月  17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民事第四庭  法 官  洪文慧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       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6   月  17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書記官  李文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