:::
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除字第 894 號民事判決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894號 聲 請 人 張國發
主 文 一、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理 由 一、 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70號 公示催告。 二、 按於一定期日或期間內,應為意思表示或給付者,其期日或其期間之末日,為星期日、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,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,民法第122 條定有明文。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因末日為假日順延,於民國113年5月20日屆滿,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吳佳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9 日
|
|
說明:
: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。
: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/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