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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除字第 931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13 年 06 月 19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(票據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3年度除字第931號
聲  請  人  薪豐豐業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  林錦榮 
代  理  人  鍾欣翰 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    主  文
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。
訴訟費用聲請人負擔。
    理  由
一、如附表所示之支票,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308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於民國113年4月8日屆滿,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本文,判決如主文。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6   月  19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民事第八庭  法 官 謝宜伶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6   月  19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書記官  張韶恬

附表         
發票人
付款人
發票日
票面金額
 (新臺幣)
支票號碼
都會族系統櫥櫃有限公司
程銘亮
華泰商業銀行
營業部
112年11月10日
183,915元
AB0000000