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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除字第 945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13 年 06 月 21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(票據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3年度除字第945號
聲 請
人 和運租車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
劉源森
代 理 人 林鴻安
上列
聲請人
聲請
除權判決
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
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36號
公示催告
。
二、
本件
所定申報權利
期間
,已於民國113年6月3日屆滿,
迄
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
陳筠諼
以上
正本
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
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
書記官
王曉雁
附表:
編號
發票人
付款人
發票日
票面金額(新臺幣)
支票號碼
1
遊拹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杜政泰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中山分行
112年5月15日
3萬6,500元
BI0000000
歷審裁判
列印歷審清單
說明:
: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。
: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/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。
相關法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