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4年度事聲字第35號
抗 告 人 遠東航空股份有限公司
樺壹租賃股份有限公司
鋼俊投資股份有限公司
今友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
銘漢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
上五人共同
抗 告 人 樺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
樺福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
兼上二人共同
抗 告 人 張綱維
上列
抗告人與
相對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14年度事聲字第35號
聲請確定
訴訟費用額事件,
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4月24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。查
本件應徵
裁判費新臺幣1,500元,未據抗告人繳納,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,如逾期未繳即
駁回抗告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智達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